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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9號

聲請人
台灣月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雅之
相對人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雲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七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號碼:G002010、G002011、G002012、G002013),面額共計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24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物為擔保,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77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8年度執全字第657號就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復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未行使,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存字第775號提存書、98年度裁全字第1248號假扣押裁定、執行處通知函等影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775號擔保提存卷、98年度裁全字第1248號假扣押卷、98年度執全字第657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審核無訛。次查,聲請人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定20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亦有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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