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許華倩(即甲乙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簡士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2萬86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