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柏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陳柏樫 上列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相對人川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價額。 二、陳報本件相對人葉昭欽破產財團之價額。 三、陳報本件相對人許麗華破產財團之價額。 四、陳報本件相對人詹益山破產財團之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梁高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