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羅澤成
-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柏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陳柏樫 上列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相對人川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價額。 二、陳報本件相對人葉昭欽破產財團之價額。 三、陳報本件相對人許麗華破產財團之價額。 四、陳報本件相對人詹益山破產財團之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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