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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6號

聲請人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經營紡織生意,因數年來經濟不景氣,工資與物料價格又上漲,造成材料費用等成本增加,工人復不易招聘,致產量日減,虧損連連,而停止營業,經結算結果,已無任何資產及現金,不能清償高達新台幣64,942,092元之巨額負債,爰依法聲請宣告聲請人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定有明文。此乃因破產財團之財產既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債權人即無從受分配,自無繼續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基於相同法理,在破產宣告前,如債務人已無財產得以構成破產財團,或者雖有財產得以構成破產財團,但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亦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三、查依聲請人所述及其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財產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公司既無任何財產得以構成破產財團,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依上說明,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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