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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廖國佑陳弘仁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玉霞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被上訴人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 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依第436條之2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436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依照前揭規定,無庸命補正,逕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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