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玉霞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 被上訴人
-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 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依第436條之2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436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依照前揭規定,無庸命補正,逕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