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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羅培昌
  • 法定代理人
    高寶儀

  • 原告
    喬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喬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寶儀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鉅實業有限公司等2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1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45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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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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