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喬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寶儀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鉅實業有限公司等2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1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45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