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告
順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順良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松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4,76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9,40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