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王立倫 被 告 大自然生技素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請求被告大自然生技素 材有限公司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