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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5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告
王立倫
被告
大自然生技素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請求被告大自然生技素材有限公司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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