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 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