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強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