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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0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0號

聲請人
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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