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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8,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6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64,1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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