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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告
研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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