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研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