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 原告
- 鹿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志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順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1,2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