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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0,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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