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號
- 原 告
-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0,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0,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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