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0,7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