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三信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敏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王秀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