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7號
- 原告
- 李文中
- 原告
- 李元夫
- 原告
- 粘峰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9,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9,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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