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源大營造有限公司、劉西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西斌 源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淘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