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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告
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林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承佑即吉豐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1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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