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猷傑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鈞威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3,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1,091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