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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2號

確認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訴人
被告
蕭大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文宗等人之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13、之16規定,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