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號

撤銷不動產買賣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燕飛
被告
陳溢茗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麗蓉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施惠齡

      林思婷

      林志凱

      林憶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7日裁定請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9日、同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程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不動產買賣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