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2號
- 上訴人
- 曾進利
李鈴木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18,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44+52+120)平方公尺X10,500元/平方公尺=3,3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