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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2號

上訴人
曾進利

      李鈴木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18,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44+52+120)平方公尺X10,500元/平方公尺=3,318,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