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許 豪 驛
- 上訴人
- 敬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 璿
- 被上訴人
- 曾 煥 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