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 原告
-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泰 然
- 訴訟代理人
- 謝 秉 錡 律師
- 被告
-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 國 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台中市○○區○○路772號2樓,有原告所提租約等影本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