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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泰 然
訴訟代理人
謝 秉 錡 律師
被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國 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台中市○○區○○路772號2樓,有原告所提租約等影本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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