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泰 然 訴訟代理人 謝 秉 錡 律師 被 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國 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台中市○○區○○路772號2樓,有原告所提租約等影本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蕭 美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