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陳正峰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複代理人 盧昱成律師 被 告 金和欣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盧梓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