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號
- 原告
- 陳正峰
- 訴訟代理人
- 盧志科律師
- 複代理人
- 盧昱成律師
- 被告
- 金和欣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盧梓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