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訴人
鄭旭裕

      鄭炳烈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4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與上訴聲明相符之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596元〔計算式:(11.54㎡+15.69㎡+63.19㎡)X3800元/㎡=343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如非全部上訴,應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