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6號
- 上訴人
- 游世全
- 被上訴人
- 嶄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玉雲
- 被上訴人
- 佳士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梓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