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 上訴人
- 丁志傑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6,7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6,7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