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7號
- 原告
- 張輝彤
- 訴訟代理人
- 李雅環
- 被告
- 曾俊傑(原名曾錫傑)
- 被告
- 柯金枝
- 被告
- 張輝彰
- 訴訟代理人
- 劉杏巒
- 被告
- 曾郁惠
- 訴訟代理人
- 曾天寶
- 被告
- 呂瑞煌
- 被告
- 羅仁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玉燕
- 被告
- 謝金美
- 被告
- 江東諭
- 被告
- 張政雄
- 被告
- 張綢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丹逢律師
- 被告
- 楊梓讓
- 被告
- 余楊秋梅
- 被告
- 李楊淑貞
- 被告
- 楊宗仁
- 被告
- 巫楊素麗
- 被告
- 楊春木
- 被告
- 王耀漳
- 被告
- 王秋雲
- 被告
- 張麗梅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惠律師
- 被告
- 張夏菊
- 被告
- 李張春貴
- 被告
- 張春花
- 被告
- 張玉賜
- 被告
- 張玉賢
- 被告
- 張玉發
- 被告
- 張昭讚
- 被告
- 張朝雄(即張清潭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張朝凱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茂松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榮文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玉書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陸遜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陸盛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俊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俊全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樹仁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建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翔
張朝喨
受告知人 卓木鐸(即陳玉霜繼承人)
卓建志(即陳玉霜之繼承人)
卓建慧(即陳玉霜繼承人)
卓雅真(即陳玉霜繼承人)
卓玲瑛(即陳玉霜繼承人)
羅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備註欄中關於「張政雄等8人即張恭喜之繼承人(張政雄、張綢、楊梓讓、余楊秋梅、李楊淑貞、楊宗仁、巫楊淑麗)」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政雄等8人即張恭喜之繼承人(張政雄、張綢、楊梓讓、余楊秋梅、李楊淑貞、楊宗仁、巫楊淑麗、『楊春木』」。
原判決附表二中共有人張輝彰關於分得編號(面積、應有部分)欄「494D(172.5㎡、1/2)、A(121㎡、1/2)、A1(218㎡、1/2)、881E(171.5㎡、全部)、881G(56.67㎡、1200/6150)、M(45㎡、全部)、H1(50㎡、192/5045)、L(608㎡、2117/60813)」之記載,應更正為「494D(172.5㎡、1/2)、A(121㎡、1/2)、A1(218㎡、1/2)、881E(171.5㎡、全部)、881G(『57.67㎡』、1200/6150)、M(45㎡、全部)、H1(50㎡、192/5045)、L(608㎡、2117/60813)」。
原判決附表二中共有人呂瑞煌關於分得編號(面積、應有部分)欄中關於「88 1D(67㎡、全部)、881G(56.67㎡、2475/6150)」之記載,應更正為「881D(67㎡、全部)、881G(『57.67㎡』、2475/6150)」。
原判決附表二中共有人江東諭關於分得編號(面積、應有部分)欄「88 1B(67㎡、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881B(『65㎡』、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附表二有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