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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黃倩玲

  • 原告
    張輝彤
  • 被告
    曾俊傑(原名:曾錫傑)曾郁惠呂瑞煌謝金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7號原   告 張輝彤 訴訟代理人 李雅環 被   告 曾俊傑(原名曾錫傑) 柯金枝 張輝彰 訴訟代理人 劉杏巒 被   告 曾郁惠 訴訟代理人 曾天寶 被   告 呂瑞煌 羅仁雄 訴訟代理人 張玉燕 被   告 謝金美 江東諭 張政雄 張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   告 楊梓讓 余楊秋梅 李楊淑貞 楊宗仁 巫楊素麗 楊春木 王耀漳 王秋雲 張麗梅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被   告 張夏菊 李張春貴 張春花 張玉賜 張玉賢 張玉發 張昭讚 張朝雄(即張清潭之承受訴訟人) 張朝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張榮文 張玉書 張陸遜 張陸盛 張俊良 張俊全 張樹仁 張建章 受告知人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張朝喨 受告知人  卓木鐸(即陳玉霜繼承人) 卓建志(即陳玉霜之繼承人) 卓建慧(即陳玉霜繼承人) 卓雅真(即陳玉霜繼承人) 卓玲瑛(即陳玉霜繼承人) 羅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三之三中關於「應補人張陸盛、受補人王耀漳等2人 之找補金額8,967」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補人張陸盛、受補人 王耀漳等2人之找補金額『8,98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之三有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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