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1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王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陳王秀枝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陳王秀枝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陳王秀枝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