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6號
- 原告
-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世偉
- 原告
-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泰陽
- 原告
- 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世偉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洪明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 被告
- 黃中安
- 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 被告
- 林敬俊
- 被告
- 上二人共同 陳錦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夫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紀金標
- 被告
-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金龍
- 被告
- 涂美華
- 被告
- 沈聰進
- 被告
-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 一 人 紀明志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被 黃中義
- 法定代理人
- 簡麗環
- 法定代理人
- 劉若蘭
- 法定代理人
-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上 一 人 沈聰信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侯良杰
- 被告
- 上十二人共 葉銘功律師
- 被告
- 同訴訟代理
- 被告
- 人
- 複代理人
-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二年度訴更字第四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於民國101年11月6日繫屬,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豐公司)於101年7月23日召集之101年度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及金豐公司與其餘被告即該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之董事、監察人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惟原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於101年7月31日,即本件繫屬前,已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6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金豐公司該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又該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發回更審後,現改分案號為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本院卷2第54至65、128至129頁)。而本件關於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是否存在部分,應以本院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