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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6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原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原告
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洪明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被告
黃中安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被告
林敬俊
被告
上二人共同 陳錦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立夫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紀金標
被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被告
涂美華
被告
沈聰進
被告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一 人 紀明志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黃中義
法定代理人
簡麗環
法定代理人
劉若蘭
法定代理人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 一 人 沈聰信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侯良杰
被告
上十二人共 葉銘功律師
被告
同訴訟代理
被告
複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二年度訴更字第四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於民國101年11月6日繫屬,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豐公司)於101年7月23日召集之101年度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及金豐公司與其餘被告即該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之董事、監察人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惟原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於101年7月31日,即本件繫屬前,已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6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金豐公司該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又該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發回更審後,現改分案號為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本院卷2第54至65、128至129頁)。而本件關於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是否存在部分,應以本院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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