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3號
- 上訴人
- 張國樑
上列上訴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於102年6月13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上訴人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發回更為裁定。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院判決附圖編號A1、A2、A3土地及編號A1建物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142,829元(計算式:2,135,729+7,100=2,142,829,見本院卷一第143頁、第149頁反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上訴人僅繳22,884元,尚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543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