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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3號

上訴人
張國樑

上列上訴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於102年6月13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上訴人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發回更為裁定。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院判決附圖編號A1、A2、A3土地及編號A1建物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142,829元(計算式:2,135,729+7,100=2,142,829,見本院卷一第143頁、第149頁反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上訴人僅繳22,884元,尚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543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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