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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莉
被   告
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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