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 原 告
-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曉莉
- 被 告
- 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