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西斌 原 告 源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豐 上列二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鄭秀珠律師 被 告 鄭淘鴻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是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13法庭行言詞辯論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