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告
林民政
原告
吳瑞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敏
被告
陳富財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被告
員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量喻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