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原 告 李添福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柯雅藍 被 告 陳潮隆 吳水富 蔡永達 蔡永芳 蔡永賢 蔡許秀枝 蔡玉梅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受告知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受告知人 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受告知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行中關於「許秀枝」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許秀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