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 原告
- 李添福
- 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雅藍
- 被告
- 陳潮隆
- 被告
- 吳水富
- 被告
- 蔡永達
- 被告
- 蔡永芳
- 被告
- 蔡永賢
- 被告
- 蔡許秀枝
- 被告
- 蔡玉梅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玉蘭律師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雄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行中關於「許秀枝」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許秀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