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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原告
李添福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柯雅藍
被告
陳潮隆
被告
吳水富
被告
蔡永達
被告
蔡永芳
被告
蔡永賢
被告
蔡許秀枝
被告
蔡玉梅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行中關於「許秀枝」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許秀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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