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原 告
- 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國慶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慧儒律師
- 陳昱瑄律師
- 被 告
- 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0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1年12月18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書乙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