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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

上訴人即
原 告
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安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部分)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36萬8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萬6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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