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梁家誠
- 訴訟代理人
- 劉珈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1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瑞發工程行 │元大商業銀行員│101年1月31日 │40,000元 │AF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002 │瑞發工程行 │元大商業銀行員│101年2月29日 │40,000元 │AF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