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煒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91號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施瑞真 │彰化第十信用合│100年6月30日 │76,300元 │AF0000000 │ ││ │ │作社溪湖分社 │ │ │ │ │├──┼───────┼───────┼───────┼────────┼────────┼──┤│002 │林秋桂 │台中商業銀行秀│100年6月30日 │17,466元 │SSA0000000 │ ││ │ │水分行 │ │ │ │ │├──┼───────┼───────┼───────┼────────┼────────┼──┤│003 │三和利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0年7月5日 │2,846元 │LT0000000 │ ││ │公司陳森維 │行員新分行 │ │ │ │ │├──┼───────┼───────┼───────┼────────┼────────┼──┤│004 │台灣七星配電有│第一商業銀行鹿│100年7月10日 │145,300元 │CA0000000 │ ││ │限公司 溫宛蓁│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