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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請人
煒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91號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施瑞真 │彰化第十信用合│100年6月30日 │76,300元 │AF0000000 │ ││ │ │作社溪湖分社 │ │ │ │ │├──┼───────┼───────┼───────┼────────┼────────┼──┤│002 │林秋桂 │台中商業銀行秀│100年6月30日 │17,466元 │SSA0000000 │ ││ │ │水分行 │ │ │ │ │├──┼───────┼───────┼───────┼────────┼────────┼──┤│003 │三和利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0年7月5日 │2,846元 │LT0000000 │ ││ │公司陳森維 │行員新分行 │ │ │ │ │├──┼───────┼───────┼───────┼────────┼────────┼──┤│004 │台灣七星配電有│第一商業銀行鹿│100年7月10日 │145,300元 │CA0000000 │ ││ │限公司 溫宛蓁│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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