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嘉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阿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4號│├──┬───────┬─────────┬───────┬───────┬────────┬────────┬──┤│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新臺幣) │ │ │├──┼───────┼─────────┼───────┼───────┼────────┼────────┼──┤│001 │嘉宬工業股份有│嘉宬工業股份有限公│99年5月28日 │未記載 │660,000元 │095303 │ ││ │限公司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