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9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英威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世才
- 代理人
- 莊孟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9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二億企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100年7月7日 │295,639元 │CA0000000 │ ││ │限公司 │行員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