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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洪榮謙羅秀緞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訴人
宏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芳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洲
被上訴人
蔡千金
訴訟代理人
蔡麗惠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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