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宏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芳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明洲
- 被上訴人
- 蔡千金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惠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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