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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姚銘鴻
  • 法定代理人
    曾俊閔

  • 上訴人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俊閔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兩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6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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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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