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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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曾俊閔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兩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