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告
許家慶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複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告
蔡鴻霖即宏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