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蔡坤穎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91,560元(上訴人起訴前6個月平均每月報酬53,263元×12個月×10年=6,391,56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35,061元,尚應補繳61,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