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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2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42號

債權人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弘治
債務人
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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