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43號

債權人
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量喻

上列債權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麗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麗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