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0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59號

債權人
陳麗霞即昌興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陳麗霞即昌興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麗霞即昌興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