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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0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96號

債權人
仲信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泓揚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仲信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志家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仲信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自「民國98年10月29日」起給付利息之依據為何?(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志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詩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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